上诉人张**因诉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东区政府”)变更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拥有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55.72平方米。2013年1月10日,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凯威药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五)选择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搬迁人,一次性按货币给予补偿,被搬迁人自己解决安置用房。被搬迁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如下:……**层为4200元/平方米”。2015年8月3日,王*军与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六、乙方选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将乙方被搬迁房屋补偿费和被搬迁房屋其他补助费共计叁拾叁万元整,一次全部支付给乙方,对乙方不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于同日,双方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完成...(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