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郑**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4月26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北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判令韩*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现金39万元,并自1999年6月27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后韩*兴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唐民三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刘**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9月9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北民执字第789-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因被执行人韩*兴因病去世...(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