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刘*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沈*音乐学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与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沈*音乐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立即停止使用刘*和王**共同创作的《月牙五更》(改编)、《远思》等“八音组合”音乐作品进行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的侵权行为;2.判令赵**立即停止使用王**创作的《月牙五更》(改编)、《远思》等曲目作品进行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的侵权行为;3.依法判令赵**向刘*公开登报声明,赔礼致歉;4.赔偿刘*、王**经济损失五万元,精神损失五千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1.《月牙五更》、《远思》等八音组合系列作品是王**、刘*组织创作的“八音组合”中的作品,王**、刘*享有著作权。“八音组合”是由刘*发起、王**作曲共同创作的室内乐组合系列作品,以北方音乐为基础,重新加以整合、贯穿、改编、创作,以民族器乐组合的形式展现,具有鲜明民乐特色和时代感。“八音组合”从2011年至2015年多次参加国家、省、市及国际演出和比赛,具有广泛影响,并多次或组合演奏奖,指导教师刘*、王**多次获得园丁奖。2.赵**从未参与“八音组合”的创作和演出活动,其使用《月牙五更》《远思》等“八音组合”作品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的行为,侵犯了王**、刘*的著作权和署名权。“八音组合”从开始创作至今,赵**从未参与,不享有“八音组合”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在2016年12月27日申报国家艺术基金项*中,未经刘*、王**同意公开使用了“八音组合”的室内乐合奏曲《月牙五更》、《远思》,盗用王**、刘*获得的第四届、第五届辽宁省民族乐器专业组比赛金奖的荣誉。申报材料抹杀王**、刘*作为“八音组合”艺术总监负责人的身份,侵犯王**、刘*著作权、署名权和荣誉权。
赵**一...(本文书还有8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