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男,1964年5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女,1967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玉田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刘**、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条、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全面地证明了120万元借条形成的过程。二、再审申请人给出了详细的还款和结算过程,显示结算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放弃了部分利息,合情合理。三、借条中写明“今借现金”字样,没有...(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