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益公司就张**名下62×××40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为本案的关键事实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中益公司主张涉案尾号**的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应归其所有,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协议书、证明、涉案尾号**银行账户所有款项往来记录等证据。涉案尾号**银行账户往来记录显示,涉案银行账户所有的资金往来均发生在该账户与中益公司及王*霞之间,没有任何一笔款项支付给其他第三人或者支取现金...(本文书还有4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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