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王**、赵**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王**、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生效日期代理合同签订后,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除了向法院递交过一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外再未有任何代理工作行为。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的十一个月里,始终没有任何代理结果,申请人不得己自己与被执行人协商让步,并经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订立了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当然没有理由收取合同中所规定的高额的不符合国家以及山西省律师收费规定的代理费。(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签订合同时,申请人要求委托期限3至6个月。刘**要求申请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不要签署日期。无日期说明该《委托代理合同》从未生效,当然无需支付代理费。(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未经质证。20...(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