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罗**、福建房车***************、中国人寿******************、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关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
2019年3月26日,经都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九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r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胸椎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后休息120天、伤后护理60天,伤后营养60天;原告支出鉴定费16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九江人寿公司、路桥人寿公司均对原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表示在7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重新鉴定。但在期限内均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应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的评定内容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查,都昌县中医院出院记录中有卧床休息、营养饮食的记载,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的评定予以采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本...(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