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邱**答辩称:1、物美公司申请将李**、邱**变更为再审被申请人,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乐都公司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符合法律规定。二答辩人不属于乐都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原审程序合法,本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乐都公司两次起诉...(本文书还有3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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