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2、要求被告袁**给付利息5400元(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计算至2019年3月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要求此后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被告袁**向原告董*借款本金120000元,并给原告...(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