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公司设立时,作为股东的被申请人钱**、钱*和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后股权虽几经转让,但作为受让人的李**、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亦未向被执行人履行出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钱**、钱*、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如下:一、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旅公司)于2002...(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