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胡**、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下称“人保阳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胡**、程*、被告人保阳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3829.1元;2.判令被告人保阳新支公司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3日,被告胡**受被告程*的雇请驾驶鄂l×××××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崇阳县路口镇往天城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行至崇阳县天城镇新塘岭村三组路段时,因避让不当,驶入道路左侧,遇当事人孙**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陈**,从新塘岭往白霓方向直行而来,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孙**、陈**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5日,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