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刘**、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武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被告张**到庭,被告刘**、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作出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张**因资金周*,于2017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当日银行取款支付给被告张**,并约定月息2%及相关违约责任。被告刘**、闫**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和原告签定有借款担保协议。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要求还款,但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本息,已违约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3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张**对借款事...(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