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500元及利息32490元,合计21299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后成为朋友,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经常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68480元,期间被告微信转账还款41273元,剩余27207元未还,另外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四次向被告借款共计280000元,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61000元(其中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31000元,通过青海某有限公司的账户偿还30000元),前后用现金方式偿还65707元,剩余153293元未还。至今未偿还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借款合计为18050...(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