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凤台县岩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案由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郭*于2018年11月2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报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皖04民辖****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出资款243013.09元、设备作价款10000元、工程利润227796元,合计480809.0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298102元(利息按月利2分,自2016年4月1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