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宝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给付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0%。2014年1月17日,原告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检查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该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第四条第六项约定的重大疾病,按保险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之约定,被告应依约向原告给付保险金6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投保时隐瞒患病事实,向被告作出虚假承诺,有骗保行为。...(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