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颜**、易**、易**、易**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颜**、易**、易**、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伍**,被告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颜**、易**、易**、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2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原告近亲属王**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平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同年7月10日,王**再次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华夏福两全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30000元,自2017年7月11日起生效。上述保险身故受益人均为法定受益人。2017年9月26日,王**因交通事故身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本文书还有4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