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拉威宾馆与赵**、裕金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返还原告位于西藏拉萨市林廓北路**号拉威宾馆门面房71号租赁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6844.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461.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审诉讼费101.32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被告承担本案执行费。因赵**、裕金商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足额履行义务,西藏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拉威宾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