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于**、于**、于*、于*诉被告潘**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于**、于**、于*及其闫**、于**、于**、于*、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于**、于**、于*、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计2626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原告与于某是近亲属关系。2018年l2月23日5时44分,被告潘**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政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和胶业”门口南侧,碰撞道路东侧行人于某,造成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潘**驾车逃逸。该起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623**********52号)认定:被告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无责...(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