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4日,工行光明支行与凯跃集团签订04020238-2012年光明(保)字0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凯跃集团对旭光集团在该行的借款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发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一亿元最高额限额内;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4年1月27日,旭光集团与工行光明支行签订04020238-2013年(光明)字009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工行光明支行向旭光集团发放4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20%;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工行光明支行于2014年2月11日实际发放借款4500万元借款凭证中确定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12...(本文书还有5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