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双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金属公司)、万**、蒋**、丹阳市双科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电镀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合理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双科金属公司是合伙经营的目标公司,所有合伙投资都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双科金属公司的所有收益就是合伙经营成果,征收补偿费的取得就是基于合伙投资导致的该公司收益,上诉人认为对该收益基于合伙人权利进行分配是合理的,也是正当表达诉讼请求的方*;所谓公司盈余转化问题,实质上只是双科金属公司获得的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到合伙人手上的问题,该问题一是需要双科金属公司进行股东利润分配,二是产生税费,正因为万**、蒋**夫妇作为双科金属公司股东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上...(本文书还有4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