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王**诉被告王**、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共计20万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李*出生于2003年8月**日,系二原告之子。2019年4月16日,魏*约李*到日照聚会,次日凌晨2时许,李*驾驶摩托车到达魏*指定的宾馆,期间二人并未饮酒。凌晨三时许,被告王**与李*联系,得知李*在日照后,一直发信息让李*为其找女孩一起玩,后王**与王**一同开车到宾馆找到李*,二人与李*、魏*在宾馆会合后,四人共同乘坐被告王**的车辆外出购买啤酒九瓶及烧烤,后四人返回宾馆并共同饮酒至2019年4月17日...(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