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鼎盛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盛公司)因诉被上诉人肇州县人民政府(下称肇州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6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鼎盛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张**,肇州县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罗*、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鼎盛公司开发位于肇州县十字街鼎盛官邸项目。2011年10月28日,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肇州县政府依据鼎盛公司和案外人朱*1的申请,为朱*丰办理了鼎盛官邸地下商业街二期工程**号楼m区**层商服所有权证登记,产权证号为“州房权证肇州县字第××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注明“在建工程,此证有效期一年”。2011年12月19日,朱*1又以该房产作为抵押,以担保人的身份与贷款人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190万元,借款用途为养猪。同日,肇州县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向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颁发了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2014年8月8日,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州商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2014年10月30日,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州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认定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1、赵*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有效,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赵*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朱*1作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判决赵*承担还款责任,朱*1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朱*2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本文书还有7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