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代玉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代玉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巴彦县天增镇宝龙村西洼地5.1亩经营权归胡**;2.代玉书立即归还上述5.1亩土地。事实和理由:1983年,胡**分得巴彦县天增镇宝龙村西洼地5.1亩,此土地为二级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员会实施“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胡**的土地没有重新调整,村委会也未将胡**的土地发包给代玉书,现村委会已确认此土地由胡**经营使用,胡**多次向代玉书及村委会要回土地经营权,代玉书一直未返还。
代玉书辩称,案涉土地使用权是代玉书在村委会承包鱼池所拥有。1993年9月22日胡**等16户村民自愿将西洼地承包权交回村委会,由村委会发包给代玉书经营使用,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实际上胡**已经不再拥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胡**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均已被代玉书推成鱼池变成了水面的经营使...(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