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国网内黄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内黄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国网内黄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张**,被告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907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0日,
原告在张龙乡林子村万亩方内黄众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蔬菜大棚上干活时,被被告的高*线路电击受伤。被告国网内黄供电公司作为该输电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人,对高*输电设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被告国网内黄供电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危险隐患较长时间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且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国网内黄供电公司对该事故负有责任。被告英大泰和河南分公司为供电责任险的保险人...(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