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某2013年在桂林市临桂区经上线毕*波(另案处理)发展加入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类推)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e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相应晋升条件。毕*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董某1、张某1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在银行开设了专门账户用于收取上线人员发来业绩返还款和发放下线人员业绩返还款,同时管理该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2016年下半年其晋升为高级业务员,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层级超**层、参与人员累计达42人。...(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