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被告张**为购买庐山区汇英移动指定专营店的iphone6(16g金色)苹果手机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案外人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向两名出借人(有利网用户名:李139××××4832、美丽心情88)进行借款。原告、被告及案外人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人五方签订《有利网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借款4795元,其中商品价款3688元由商家收取,由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