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曾*,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10792.21元;2.护理费13500.00元;3.伙食补助费3950.00元;4.营养费4500.00元;5.鉴定费1200.00元;以上合计33942.21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到被告处经营的快递营业厅取快递,在走到营业厅门前过道的踏板(上面铺有泡沫板)时,因被告门前过道木质踏板腐朽并且上面附有泡沫,让原告无法看见和预见泡沫板下面腐朽木板塌陷的危险性,原告行走时右脚突然陷入踏板中,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入住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79天,被诊断为右外踝骨、右跟骨骨折(斯脱性)、右踝关节积液、右外踝挫伤,支出医疗费10792.21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原告说述与事实不...(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