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肖**与被告吴**、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6年11月27日10时,被告吴**驾驶粤b×××××越野车行驶至上蔡县人民医院内门诊东侧停车后打开车门时,碰住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的原告肖**驾驶的二轮车,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手机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开庭审理时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3225.1元。
被告...(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