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李**、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孙*,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李**,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9)像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实其资金来源及流向情况,亦无法证实借款的支付细节或支付情况”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一)上诉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出借款项来源,并能证明2014年4月7日6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本文书还有3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