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冯**和王**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案由错误。冯**与王**系宗亲,冯**父亲患病在王**家人帮助下得以康复,王**因此时常打电话骚扰冯**家庭,向其要钱,王**为避免引起矛盾和家人受到惊吓,被迫与王**签订拖欠工资款的欠条,该欠条并不是冯**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
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冯**的上诉请求。冯**承认...(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