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正兰诉被告沈**、沈**、牟**、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正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沈**、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代正兰诉称:2013年10月8日上午,代正兰协助丈夫沈保林在凤阳县武店镇耿陆村沈某家浇筑平房屋面时,沈**骑电瓶车从沈某家门口经过,代正兰家因交通事故赔偿沈**家的款项未支付到位,沈**就故意找茬辱骂并且往代正兰家的车上碰撞,随后回家喊来沈**、牟**、牛**将代正兰打伤。代正兰在解放军第123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3370.20元。现代正兰起诉要求沈**、沈**、牟**、牛**医疗费3370.20元,误工费3640.14元,护理费1218.84元,营养费3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4069.18元。
沈**、牟**辩称:因为小儿子生病死亡,沈**去找...(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