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宿州学院与被告(原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州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驳回补办、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请求;驳回补缴自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缴费时间起至2008年3月及补缴从2016年7月起至劳动关系解除时止的养老保险费请求;驳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支付失业保险损失请求;2.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8年3月,张*主张双方于1997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宿州学院为张*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2、双方事实上已于2016年8月解除了劳动关系。张*自2016年9月起至今就为中快餐饮公司或李*酒店公司工作,工资由中快餐饮公司或李*酒店公司发放。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588.91元系中快餐饮公司或李*酒店公司发放的,并非宿州学院发放。仲裁裁决宿州学院...(本文书还有4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