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以及第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垫付给第三人吴**的医药费3097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日上午,原告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与骑自行车的第三人吴**在进贤大道发生碰撞,吴**脚部受伤,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医药费10000元整,被告称只垫付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就主动垫付第三人医疗费共计30974.5元,因第三人拒不把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交给原告,...(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