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张**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的委托代理人李**、何*,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8日17时许,李*与其儿子去婆婆家吃饭,途径张**所居住的五常***小区**号楼**单元**室外侧涌路时被其楼房外墙体脱落的墙皮砸伤,伤后李*被送往五常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3980.83元。经五常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侧头顶...(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