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因与被上诉人周**、朱**、周**、五常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洪**,被上诉人朱**,被上诉人周**的法定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死者周*系周**之子、朱**之夫、周**之父。2013年9月8日上午10时左右,死者周*到五常市志广乡万发村万发屯双丰水库钓鱼,当手持鱼竿在行进过程中,因鱼竿与上方的高*线接触,导致其触电身亡。经五常市安监局对此事件进行技术鉴定,事件原因的技术分析为:1、依据2009年1月1日五常市电业局与商**签订的“配电设备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从万发村分支线路**号杆至变压器...(本文书还有3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