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与被害人宝某的外甥杭某是连襟,毛**通过杭某认识了解宝某及其合伙人郭*。毛**2006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6年7月离职。被告人马*、朱**分别通过他人介绍与毛**认识,毛**与马*有经济往来,2016年至2017年2月间,毛**在马*的保温板厂赊购保温板及空气净化器,合计金额为148.8万元。毛**分别多次给马*、朱**介绍工程项目,均未果,马、朱*人为此都有支出,二人都要求毛**退回或赔偿各自的经济损失。
2017年2月份,毛**对郭*、宝某隐瞒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事实,谎称自己是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命负责乌兰察布至鄂尔多斯市政道路工程的项目经理,多次向二人介绍该工程项目。毛**为得到郭*、宝某的信任,在与其协商上述工程事宜的过程中,伪造施工合同及任命文件,称此项目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施工合同价值1.9亿元,施工长度20公里左右。在毛**与宝某、郭*见面协商工程事宜时,毛**让马*以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的身份与宝某、郭*相谈,马*以此身份先后两次与宝某等人见面谈此工程,与毛**相互配合欺骗宝某、郭*。毛**在获得二人信任之后,便以给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马*好处费和工程项目前期...(本文书还有4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