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小忠使用手机以向被害人出售鸡苗、鹅苗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共人民币15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被告人黄小忠通过手机给被害人李*打电话谎称自己有鸡苗出售,并添加李*微信。双方约定购买18000元鸡苗,李*支付5400元订金。2018年3月14日、3月15日李*分两次通过微信向黄小忠微信转账人民币5400元。2018年3月18日,李*未收到鸡苗,自己的电话及微信被黄小忠拉黑。
2、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小忠通过微信谎称向被害人刘*出售鹅苗。2018年1月12日,刘*通过微信支付给黄小忠订金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1月16日发货。到期后黄小忠未发货亦不退还订金,并将刘*拉黑。
3、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小忠通过手机微信向...(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