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4年3月8日8时,王**驾驶的蒙a******号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茶坊十字路口时,与骑自行车沿该道路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向南左转弯的朱**发生交通事故,致朱**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玉泉区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承担全部责任,朱**无责任。朱**受伤后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pilon氏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等,住院期间,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4年4月2日出院,出院后,经鉴定评定为综合赔偿指数15%,二次手术费为20000元。...(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