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孟**、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孟**及孟**、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订金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0日,原告张*与被告孟**、孟**就老河口市××××中段2号住宅楼**层门面房屋达成买卖协议,张*当日支付20000元订金并约定合同签订时支付全额购房款。2019年2月3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原告发现被告所要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一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是被告二人,二是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变更过户,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返回订金。被告不予理睬,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及时裁决。
被告孟...(本文书还有4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