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柴**、张**诉被告张**、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招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关**、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系原告张**弟弟。2013年2月16日,三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被告张**签署《委托书》,主要内容为云南固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欲向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勤劳信用社借款,委托人同意用名下的昆明市威远街**号龙园金威阁**座**室房屋和车位x号、x号提供抵押担保,委托受托人为代理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有关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件、可转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此委托书于2013年2月17日办理了公证,原告本以为被告张**将委托公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用于办理了固邦建筑公司向勤劳信用抵押借款的相关事宜,未曾想到2013年6月5日,被告张**、江*作为授信申请人、被告江*为授信人、三原告作为抵押人签订了一份《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被告张**持上述委托书以代理人身份、以三原告的名义在协议抵押人签字处代为签字。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招商银行向被告张**提供总额195万元授信额度,可循环,授信期间从2013年...(本文书还有5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