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冯*偿还王**违约金47000元部分。事实与理由:王**违约导致二手房按揭不能,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辩称:王**不存在违约,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述称:请求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冯*清偿王**购房余款27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