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诉被告河南新蔡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新蔡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无效,并及时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办理信用卡时,被告知在被告处有一笔89500元的贷款未还,因此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信用卡。2019年4月18日原告经查询,显示原告在被告处于2007年9月19日贷款89500元,账户状态为“呆账”,但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办理过贷款,更没有签订过任何贷款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新蔡农商行辩称,原告的身份证和在被告处贷款的身份信息是一致的...(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