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答辩称,一、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的理由不成立。(一)上诉人在仲裁中对答辩人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认可。(二)上诉人自认答辩人未休年休假,未发年休假工资。二、上诉人未安排答辩人年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综上,答辩人一审中提交的建设银行明细足以认定工资标准,上诉人自认无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非凡人力公司答辩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的上诉理由与我方无关,不发表意见。
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13.5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1916.75元;三、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原告入职第三人(前身:石家庄市焚化站)处,2012年8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2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