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周*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程**返还投资款214500元,并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刘**、程**、周*三人签订了《三鼎搅拌站拉石子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合伙向泗县三鼎搅拌站供应石子,程**负责与三鼎搅拌站结算,合伙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刘**出资214500元用于购买石子送往搅拌站。合伙期限到期后,程**拒绝向刘**、周*分配利润并拒绝返还刘**投资款。
程**辩称:1.三人合伙是事实,周*负责运输,我负责结账,刘**负责出资...(本文书还有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