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诉被上诉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9)川17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审理中,因大竹县机构改革,原审被告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由大竹县自然资源局承继,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被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载明,经审查,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告知其所拥有的位于大竹县文星镇桥头村一组房屋(大竹县房权证文星镇字第xxxxxx**号),根据其自述和向县法院的陈述,存在部分违法用地行为,通知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该局申请更正登记。2015年8月13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对其拥有的前述房屋进行了更正登记,更正后的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2016年5月31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作出的竹国土资罚(2016)第****号行政处罚决...(本文书还有4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