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和被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00元;2、诉讼费用及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秋天,原告一人在本村组驻南路南侧、小下陶*东拐角处分得南北长15米,宽2尺的土地。2006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竟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建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虽经多次交涉,被告拒不赔偿,故起诉。
被告陶**辩称,一、原告称我占用他的土地建房完全是无中生有,事实是:2006年5月26日户主王**、阮庆申两家在自愿、互利的情况下与我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我房屋在合法的前...(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