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马**、马**与被告内黄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6)豫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内黄供电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豫05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豫0527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内黄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27129.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5576元×20年×0.5=2557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4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2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