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土地使用证;2.城东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3.宋石国死亡证明书1份;4.(2017)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5.庭审笔录6页;6.(书面)证言;7.卷宗笔录8页;8.保证书2份;9.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1份;10.验收单1张;11.宗地图。
二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审理查明: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三原告对原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二社宋清云名下42.6平方米房屋各自享有3.125%的所有权份额。后该房屋按照实际测量面积47.65平方米并以每平米2400元被依法征收,同时按照政策每平方米奖励20%。被告宋**作为被征收人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回...(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