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四平市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受理,2019年1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于剑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四平市誉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34,400.00元(壹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约定按年利率1.2分支付利息。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4,400.00元(壹拾叁万肆仟肆佰元整),并从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至本金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誉鑫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并不符合本案的真实情况,原告仅提供了借条,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支付或者被告收到上述款项的凭证,无法证实被告实际收取的借款本金数额。被告实际只...(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