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代理人尹*,李*的委托代理人刘**,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被告李*承包了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2017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了《室内外抹灰工程承包合同》,李*将四平棚改13#地15#、16#、22#楼(四平市铁东区高铁站南侧)内外墙抹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施工,2017年11月22日,经双方核算,李**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工程款总计564300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先后又偿还5万元,但仍有134300元工程款未结清,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并称第二被告未结清建筑工程款。据悉,第二被告仍欠被告李*工程款,依据相关...(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